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TSG R2001-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 关于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 关于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压力容器制造
条件》(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线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室。 联 系 人:戚月娣; 电 话; 电子信箱:附件:1.《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0.08.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前 言 为配合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起草任务。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0年4月,起草组在扬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后,形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号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年 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0年 月 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基础上,对不同许可级别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沈功田、续宏毅、 梁 琳、徐福安、崔立强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卢 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吴绳武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段瑞君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协会 訾壮辉 空调与制冷协会 彭伯彦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郝文生 金州重型机械厂 刘 静 卡朋罗兰中国有限公司 周天锡 中船重工七○一所 林彦群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熊 荣 化学工业非金属质检中心 桑临春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东莞市庆新安公司 梁增胜、蔚菽秦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任金禄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张保国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 郭晓春 钢瓶专业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1)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6) 第四章 特殊压力容器产品的条件 (13) 第五章 附则 (14)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第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三个方面。 第四条 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对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四章规定的有关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拥有这些资源条件的能力。 第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实施。新取证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试制,通过全面实施已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具有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换证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和相关设计制造法规
的要求。 第二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满足检验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专用场所,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检测场所、射线底片冲洗与评定专用场所; (六)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档案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各方面的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一)质量保证工程师; (二)设计、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三)材料和热处理责任人; (四)焊接责任人; (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 (六)产品检验责任人; (七)设备和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者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表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A1、A3和C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设计和焊接责任人应当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当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生产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以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表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学历与技术职称 责任人 A、B、C级 D级 学历 技术职称 学历 技术职称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设计、工艺及标准化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工程师 材料和热处理 本科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焊接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产品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设备和计量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中专 助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与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比例和数量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与数量 制造许可证级别 技术人员比例 技术人员人数 A1、A2、A3、C、B1 ≥10% ≥6 A4、A5、B2、B3 ≥5% ≥5 D2 不要求 ≥5 D1 不要求 ≥3 第十二条 各级别制造单位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并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焊工人数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A1级、A2级、A3级和C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并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B2级、B3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三)A5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四)D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并且具有对应分包无损检测项目的二级以上资格;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如下要求的无损检测人员: (一)A1级(有焊接)和C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和UT中级4年以上(含4年)或者高级资格,A1级(无焊接)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RT人员; (二)A2级、A3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三)A5和D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四)B1级和B3级无缝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UT和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UT和MT中级资格; (五)B2级和B3级焊接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中级资格。 制造单位各种无损检测
的通用检测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应当由具有该方法中级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由具有该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审核。制造单位无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时,可以委托取得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但是不得委托直接从事该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油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几何尺寸检查与测量工具、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计量与校准设备等。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其中试制成品用于全面验证制造单位各方面的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应当达到可以进行耐压试验的状态;试制在制品用于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控制,应当至少完成1条焊缝的焊接和无损检测。试制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充分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的制造能力和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试制品所使用的材料应当为制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使用的制造难度较大级别的材料,制造工艺必须包括焊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如果1台试制成品和1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对于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制造单位,其试制成品的设计压力、焊接和热处理还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试制成品的要求 级别 设计压力P 焊接 热处理 A1超高压 P≥100MPa 不要求 要求 A1高压 100MPa>P≥10MPa 必须有GB150《钢制压力容器》规定的A、B、C、D四类焊缝 A2 10MPa>P≥2.5MPa D2 10MPa>P≥1.6MPa 不要求 D1 1.6MPa>P≥0.1MPa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首先进行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取得许可,需要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换证评审时在制产品执行新申请的试制品的要求。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第十九条 各级别的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节规定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对于申请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深冷容器和搪玻璃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三十三条到三十五条所列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含有以上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范围。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压力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条 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房)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A1级单层无缝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B1级的专项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A1级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具有热套、缠绕、成形等专用设备; (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三)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设备; (四)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名,有高级超声检测人员至少1名,有热套和缠绕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A1级多层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加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二)有满足层板(带)间隙、松动面积、缠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专用器具。 第二十三条 A1级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项目不得分包,应当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固井质量检测可以分包,但必须有对分包方进行
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 (二)配备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责任人,有钻井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储气井制造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有经过培训和考核的至少4名钻井作业人员、8名钢管组装和固井作业人员、2名机加工作业人员和1名中级超声检测(UT)人员; (四)至少有一套满足建造300m深储气井的钻井设备,其中包括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和夹具等设备,至少有一台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五)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数控机床、投影仪、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水泥比重计、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设备。 第二十四条 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起重机。 第二十五条 A3级球形储罐球壳板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A3级球形储罐现场组焊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二)有保证有关标准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三)从事球形储罐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的单位,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 (四)从事球形储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五)有满足球形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六)有至少8名同时具有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名同时具有立、横、仰、管和板焊合格项目的焊工。 第二十六条 A4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不需要配备焊接、热处理和无损检测人员,A4级石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石墨换热器总装的场地及安全起吊工具,满足存放树脂要求的冷藏设施与设备; (二)有满足浸渍工艺条件的专用设备,满足固化的专用设备,满足块状零件下料的专用设备,满足粘接工艺拼接件动力的设备,满足块孔式换热器和块孔加工精度的钻孔设备; (三)有满足列管式换热器、石墨管压力试验的设备; (四)配备粘接与浸渍责任人,有满足产品生产的粘接与浸渍工艺文件,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 (五)设计、工艺和标准化责任人、材料责任人、理化检验责任人、粘接与浸渍责任人应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A4级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二)配备玻璃钢容器成型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玻璃钢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经过培训与考核的玻璃钢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四)对于具有玻璃钢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试验能力的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理化性能检验人员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满足生产需要和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 (五)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设备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其它的工装夹具等; (六)至少有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的6名缠绕作业人员和6名手糊作业人员; (七)玻璃钢压力容器取证试制产品的直径为所申报的产品的最大直径,直筒体长度不得小于1000mm,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A4级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塑料制压力容器全不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塑料容器的成型和焊接不得分包; (二)配备塑料成型与焊接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朔料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塑料设备质量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一名塑料材料性能检验人员,检验人员至少有理工科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四)采用旋转模塑(滚塑)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满足筒体成型时所需要的装置; (五)采用挤出缠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挤出带条缠绕的成型设备; (六)采用塑料板卷制、焊接成型的塑料容器,有塑料卷板机、空气压缩机、加热焊接装置等工装设备,塑料焊工不得少于5人,并且取得相应资质; (七)塑料换热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塑料换热器生产的加热熔化涨管器和管板钻床; (八)氟塑料容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生产和氟塑料烧结工艺要求的烧结炉,烧结炉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连续记录; (九)有满足不同品种、不同形状塑料材料焊接的塑料焊枪,焊枪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十)有5KV~20KV的电火花检测仪和真空试验装置,并且有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检测人员; (十一)塑料制压力容器分塑料搅拌容器、塑料换热容器和塑料贮存容器三个品种;其试制产品容器的直径不得小于1000mm,换热容器的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容器和换热容器不能互相覆盖,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应符合建造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A5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至少2名中级及以上持证电工;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所必须的电气检测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有满足总装调试的室内场所,并且具有与本制造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相适应的清洁条件。 第三十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试件加工设备、力学性能检测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无损检测设备,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均不得分包;对于生产有爆破试验要求产品的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气瓶爆破试验专用场地和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分别随进水量和加压时间变化的爆破试验设备; (二)B1级和B3级(限缠绕气瓶及其金属内胆的制造)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热处理设备和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制造调质钢气瓶以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有在线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测(MT)设备和硬度检测仪器;容积大于500L的B1级和B3级调质钢气瓶与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数控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用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三)B2级(限乙炔瓶)制造单位,具备气瓶壳体专用生产线,有X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有料浆搅拌釜、料浆灌装器、填料固化用蒸压釜或者专用加热装置和填料烘干装置等设备,填料固化采用专用加热装置时,其加热区全长范围内至少应均匀分布三个测温点,其温度均匀度满足固化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 (四)B2级(限液化石油气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卷板开平及套裁设备、冲压成型设备、自动喷涂设备、带有扭矩控制的瓶阀安装设备、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和自动焊接设备,其中环焊缝自动焊机不少于8台,瓶阀座自动焊机不少于2台;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设备、能自动记录压力随时间变化的耐压试验设备和具有定时控制功能的浸水式气密性试验装置; (五)B3级(限缠绕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生产流水线,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和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疲劳试验设备及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有保温、除湿或者防火设施; (六)B3级(限焊接绝热气瓶)制造单位,有满足清洁要求的专用制造场地和库房,有脱脂清洗设备、绝热材料包扎设备、带加热系统的抽真空装置、氦质谱真空检漏仪以及低温冲击试验设备; (七)B3级(限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制造单位,至少有两条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 第三十一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C1级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级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安全附件工作的经历,并且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有专用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 第三十二条 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和2名铜及铜合金材料焊工; (二)有出气量不小于3m3/min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0MPa的气体加压设备,抽真空设备,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设备; (三)申请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如果无B1级大容积(大于500L)气瓶制造许可资格,则应当有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在线自动气瓶磁粉检测(MT)设备、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四)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混合生产;对于钛、镐、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二)镍和镍基合金、钛、锆和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有级别压力容器的焊接责任人均应当有材料或者焊接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及三年以上从事相应材料压力容器制造的经历; (三)铝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酸洗钝化的设施,并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条件; (四)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高压水或者激光切割设备;承担钛、锆等活性金属制压力容器热处理的单位,具有能保持还原性气氛的热处理设备。 第三十四条 深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的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 (二)有珠光沙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检漏仪,有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对于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第三十五条 搪玻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搪玻璃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包括金属基体制造和搪玻璃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筒体和罐盖的搪玻璃工艺过程不得分包; (二)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其应有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搪玻璃设备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四)具有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能力的制造单位,应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其应具有理工科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支撑职称; (五)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喷砂(丸)设施,喷砂(丸)应在全封闭空间进行,并且有满足环保要求的除尘设施; (六)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搪烧和喷粉专用区域,搪烧、喷粉区域与喷砂(丸)区域有效隔离; (七)有满足生产需要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八)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喷粉装置要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 (九)有能满足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烧成的搪烧炉,搪烧炉的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温度的连续可保存记录,搪烧炉有效烧成空间的尺寸大小能够保证;搪烧设备置于烧成位置时,设备外筒体的任意部位(不包括上、下接环)与炉膛内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公称容积20000L及以上设备的搪烧,不得使用以煤为燃料的搪烧炉; (十)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 (十一)有防潮、防尘、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十二)持证焊工应经过搪玻璃设备专门技术培训,熟悉搪玻璃工艺对焊接的特殊要求; (十三)有满足所申请制造许可的最大及以下规格搪玻璃容器生产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设备,包括:至少2台搪玻璃层测厚仪,至少2台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最大制造规格5000L及以下的制造单位允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搪玻璃搅拌器密封段径向跳动、下端偏摆测试装置,设备法兰、人孔法兰平面度检测圈,筒体圆度检测伸缩尺,整机运转性能试验台,检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 (十四)取证试制产品应为所申报的最大规格的搪玻璃容器,而且是所申报的品种中制造难度最大的品种;试制产品包括所有搪玻璃部件(包括外购件);试制产品整机和部件性能符合相应建造标准的要求;制造难度排序为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和搪玻璃贮存容器;贮存容器的申报规格大于搅拌容器的申报规格时,还应当另外准备一台最大规格的贮存容器。 第四章 特殊压力容器产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申请本章所列特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只需满足本章的条件即可,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将注明仅限制造这些特殊压力容器产品,如本章规定的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章条件为准。 同时具备几个特定产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三十七条 钎焊板式换热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波纹板片压制、机械加工和电气设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二)无损检测不得分包,至少有2名渗透检测(PT)中级人员; (三)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持证焊工,至少为3名; (四)有能够进行温度、压力和时间自动记录的真空钎焊炉,有波纹板压制成型设备和成形模具; (五)有氦检漏仪器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氦泄漏检测人员。 第三十八条 小型制冷容器,指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容积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的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接设备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二)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三)有爆破试验设备和设施; (四)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第三十九条 直径1.8m以下封头,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制造的封头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机、成型模具等;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 (三)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四)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五)至少有2名持证焊工,并且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 第四十条 蓄能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有收口设备、热处理设备和车、磨、铣、钻等机加工设备,无损检测不得分包,有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设备,至少有2名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中级人员; (二)蓄能器整体制造单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蓄能器制造流水线,有测厚仪、皮囊专用气密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性试验设备和整机测试装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具有A1级(有焊接)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A2级和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A2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不含长管拖车)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第四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压力容器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其中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可以分包给同级别的制造单位(以下称分包单位)。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分包时,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
。无损检测分包单位应当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制造单位不得将无损检测分包给直接从事本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对分包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并且按时出具相应的报告,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控制应纳入本制造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第四十三条 制造单位采购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管道元件、封头、筒节和安全附件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并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如果制造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定型或者工艺单一,可以按照实际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求来确定有关许可条件,但是应当对制造许可证书的许可范围进行限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列入本许可条件的压力容器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制定专项许可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执行。 第四十七条 爆破片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爆破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气瓶瓶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气瓶瓶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件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中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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